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
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 :
为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现将《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2014 年 12 月 18 日
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 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 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下称实名登记)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一年多来,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基本建立,用户实名登记率逐步提高。但是,基础电信企业部分社会营销渠道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不严,非实名电话卡(含无线上网卡)依然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实施通讯信息诈骗、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管理措施和技术防控相结合,建立完善“黑卡”治理协作机制,着力强化“黑卡”源头防范,坚决切断“黑卡”流通渠道和利益链条,严厉打击利用“黑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切实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二、 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建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设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负责组织推进全国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专项行动 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筹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 专项办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和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专项行动中涉及电信行业“黑卡”治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 专项办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当地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并在通信管理局设立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专项行动。
在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电信行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公安机关负责 依法处理电话“黑卡”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执法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电话“黑卡” 相关 违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电话“黑卡”源头防范
1. 提升身份信息核验能力。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各类营销渠道 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利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 APP )、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联网比对等有效技术措施, 核验 用户身份信息 ,实现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停止人工录入方式。对持有居民身份证之外有效证件的用户,电信企业应在自有营业厅为其办理电话入网手续。
2. 完善证件核验技术手段。 2015 年 9 月 1 日起,电信企业要求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全面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在 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 ,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
3. 进一步规范社会营销渠道。 电信企业通过技术和 管理措施加强对社会营销渠道(含网络代理)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社会营销渠道的代理条件,禁止签约社会营销渠道擅自委托下级代理商办理电话入网手续。电信企业对社会营销渠道配发统一标识和代理编号,并要求其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
4. 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管理。 电信企业通过网络营销渠道销售电话卡时,在预选卡号环节,应要求用户上传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信息,将该信息与“ 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 ”进行联网比对,核验通过后方可配送电话卡;在电话卡配送环节,应确认用户身份证件与网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电话卡并为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对没有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的网店,电信企业要会同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进行清理。
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 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 2014 〕 180 号)等要求,加强对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的管理,督促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清理未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的网店。
5. 强化单位用户实名登记。 电信企业为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要在与单位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电话用户实名登记义务,对移动电话卡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对用于智能电表、公交车监控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要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6. 全面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 对于 2013 年 9 月 1 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含没有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全的),基础电信企业要在其办理新业务、更换移动电话卡时依法要求其进行补登记,并利用话费积分奖励等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其进行补登记,确保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 90% 以上。基础电信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向未实名老用户告知补登记方法,设立便捷的异地补登记渠道,并在补登记过程中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未实名老用户进行补登记时,电信企业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
各通信管理局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通告,进一步完善未实名用户补登记要求,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未实名用户补登记工作。
(二)加大“黑卡”发现力度
7. 深入开展监督检查。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 2014 〕 234 号)要求,定期对 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移动转售企业要加大对本企业各类营销渠道的自查力度,确保各类营销渠道认真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
8.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各通信管理局 会同 当地 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立执法检查协作机制,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的协作方式,加大对社会营销渠道和流动商贩售卖非实名电话卡、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 公安机关在侦办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和搜集“黑卡”号码信息,及时汇总并转交当地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 核实用 户身份信息准确性。电信企业对以同一身份证件在一个省份内登记了 5 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的用户为重点,通过核验登记信息、进行回访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对登记信息虚假、缺失、不准、不全并且在电信企业通知的期限内未补正信息的用户,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限制向其提供有关通信服务。
10. 畅通社会举报渠道。 各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站栏目等,接受社会各界对出售非实名电话卡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对被举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三)从严处理“黑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1. 快速核实关停“黑卡”。 在执法检查工作及公安机关办案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本地“黑卡”,各通信管理局组织本地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外地“黑卡”,由发现地通信管理局通报归属地通信管理局,由归属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当地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从重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公安机关通报的“黑卡”的核实和关停情况,通信管理局要及时反馈相关公安机关。
12. 建立违法渠道黑名单制度。 电信企业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纳入对社会营销渠道的考核奖惩体系,对出现出售非实名电话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营销渠道,按协议及时取消代理。各通信管理局组织当地电信企业建立违法社会营销渠道黑名单制度,对被纳入黑名单的违法社会营销渠道,不得委托其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并由各通信管理局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进行公示。
13. 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的行为,各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业绩考核、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考核、行政处罚等手段,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罚。
14.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信企业要加强对用户身份信息的保护。对违反《刑法》规定,将用户身份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电信企业及其社会代理渠道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 根据通信管理局提供的线索或自身掌握的情况,对涉嫌利用“黑卡”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和依法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 各相关单位要从加强行业基础管理、提升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黑卡”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主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健全以联合执法检查、“黑卡”号码信息通报、黑名单制度实施、案件调查配合、法律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协作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 各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 要将上一季度“黑卡”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专项办。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对专项行动中涉及“黑卡”典型事件的报道,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提高电话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的意识, 有力震慑利用“黑卡”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做好行动总结,坚持常抓不懈。 2015 年 12 月,电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卡”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成效差的电信企业,责令进行整改,取消评优资格。建立和完善“黑卡”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继续有效发挥协作机制作用,加强常态化管理,巩固工作成效。